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党组织或者行政单位等,尤其针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类方式,既能达到关心厚爱的目的,又能起到批评教育、提醒警示作用。
近年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首要职责,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进了“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有效落实。今年上半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160件,同比增长73.9%。
准确研判,做到应谈必谈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去年,市纪委监委在总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实践基础上,出台了《阳江市纪委监委谈话函询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围绕谈什么、谁来谈、与谁谈、怎么谈以及如何防止谈话函询“走过场”等问题,对开展谈话函询工作提供明确指南,推动不断做实做细谈话函询工作,强化日常监督。
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深刻认识“用党纪管住大多数”,要做到应谈必谈,同时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反映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将一般性、苗头性的轻微问题线索和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问题线索纳入谈话函询范围,要求对该类问题线索做到应谈必谈、应询必询,切实增强了谈话函询的针对性。
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共谈话函询党员干部160人次,其中,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存在明显问题的,已再次谈话函询或转初步核实、立案审查。
警示提醒,坚持抓早抓小
“谈话函询是一项有温度的工作,并不是以处理党员干部为目的,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唤醒其党章意识,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
今年,市纪委监委处理一封关于反映阳江东城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新库区完成主体工程近两年,但项目验收工作却迟迟未完成的信访件,采取了对阳东区政府分管该项目的负责人采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在该干部发函回复后,市纪委监委又开展了研判核实,印证了回复内容,避免“一函了之”。为防止谈而不“治”,在谈话函询结束后,市纪委监委委托阳东区委主要领导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同时,督促阳东区政府立行立改,加快项目验收进度。今年4月10日,阳东区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按照整改要求完善后,当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并全部通过,目前已按规定储备粮食。
针对函询回复中“遮遮掩掩”“避重就轻”等问题,函询实行“双抄送”“双签署”制度,推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步落实”。即是函询的通知以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函询回复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此外,谈话笔录、书面说明、函询回复、相关印证材料、本人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对所属内容属实情况的书面承诺、审核意见、采信了解反馈材料及民主生活会说明等材料,均要纳入被反映人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其今后考评任用的依据,供出具党风廉政意见、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查阅。
澄清正名,激励担当作为
随着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不断深化,函询逐渐成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一项重要抓手,函询与采信有机结合,既是组织“挺纪在前”的严管,更是体现了对干部的关爱。今年上半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谈话函询予以采信并了结2件。
我市不断规范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引导党员干部视监督为信任、化压力为动力,放下包袱、轻装前行。“这是组织沉甸甸的信任啊!给了我解释的机会,今后我一定会继续努力干好本职工作。”我市某市直单位“一把手”被市纪委监委予以函询,通过进一步研判核查,被函询人的情况说明和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说明问题。收到市纪委监委函询情况反馈意见函后,被函询人连声感谢组织对其信任。
我市某市直单位党组成员因履职不力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因临近退休,对被函询有强烈抵触情绪。在组织耐心解释下,被函询对象对反映失实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也如实交代了存在的违纪问题。经运用“七看”工作法综合考量,市纪委监委决定对被函询对象谈话提醒,对该信访件予以了结。
谈话函询既是监督,更是信任。对谈话函询如实说明情况且反映不实的予以采信了结,及时反馈本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所犯错误轻微、勇于认错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警示,并经过适当处理予以了结。市纪委监委通过谈话函询,强化日常监督,抓实“第一种形态”,把功夫下在第一道关口上,把视线放在绝大多数上,用有温度的执纪方式打开党员干部心扉,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