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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专论 | 与时俱进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
文章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19 08:51    点击: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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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70周年。9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作出工作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在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阔征程中,在纪念新中国宪法70周年重要历史节点上,系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发展和实践创新的宝贵经验,牢牢把握坚持和巩固什么、健全和完善什么、创新和发展什么,不断深化对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当前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宪法自觉、坚定宪法自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宪法工作、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70年前,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国家根本法基础。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在继承、发展1954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基础上作出一系列新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先后5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特别是2018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了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对现行宪法作了第五次修改,确保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不断与时俱进、永葆生机活力。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一以贯之的最高政治原则

  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70年前,毛泽东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致开幕词时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深刻指明了新中国国家制度、宪法制度的灵魂和要旨。1954年宪法是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制定的,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从制定计划、起草文本、组织讨论、征求意见直到审议通过,全过程贯彻党的领导。宪法文本系统阐述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的光辉历史,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国家根本法形式把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制化。1982年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的基础上,确认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将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在国家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中进一步体现党的领导,将四项基本原则以最高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下来,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鲜明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等重大论断,作出系列部署、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总纲,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出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党的全面领导入法入规,在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对外关系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定修改中,均明确规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实行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宪法始终不变的根本目标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始终高举的旗帜。1954年宪法基于党关于人民民主的主张对新中国人民民主制度进行了系统擘画,在内容上,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克服了一切旧宪法只代表少数人意志、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弊端,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在程序上,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组织发动群众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共有1.5亿多人参与学习、宣传和讨论等。这些都充分彰显了1954年宪法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原则,健全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新要求新期盼,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创造性提出并深刻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等具有原创性的重要论断,赋予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以新的时代内涵和历史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比如,适应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等,完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从立法项目立项到法律草案审议,从草案起草到评估论证,从广泛征求意见到备案审查,从立法公开到法治宣传教育,在立法工作全流程、各环节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和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关于人民民主的规定,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人大在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中的带头作用,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深刻蕴含的重要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1954年宪法到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发展历程,体现了我国权利理念的进步、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和人权保障实践的成效。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身等方面享有的广泛权利与自由,强调了权利保障的物质条件,为中国公民权利保护和人权事业发展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到第二章,置于第一章“总纲”之后,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内容,彰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此后通过的历次宪法修正案,从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对人权的保障。2004年修改宪法,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治理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和人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